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林发〔2024〕23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林发〔2024〕23号) | |
| 发文字号:桂林发〔2024〕23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林发〔202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 印发 进一步深化
桉树 人工商品林采伐 管理改革 试点
实施 方案的 通知
桂林发〔 2024 〕 23 号
各市、县 (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 :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自治区林业局 2024 年第 13 期党组(扩大)会议 审议同意,现将《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 年 12 月 27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 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广西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推动便民、利民、惠民举措,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持续推进 乡村 全面 振兴 有关要求,推动桉树 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放 活桉树经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提高森林经营主体积极性,着力提升林木采伐服务水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广西林业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
二 、 基本原则
(一) 坚持 生态 优先,科学 发展。严格 落实 天然林 保护修复制度,强化 公益林 保护管理,放活 人工 商品林生产经营,充分发挥森林“四库”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和 木材安全。
(二) 坚持 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严格 执行森林凭证 采伐管理制度,严 控森林年采伐量,确保森林面积、 森林 蓄积 量 持续 增长。全面 落实 《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时效,强化便民举措。
(三) 坚持 稳步推进,试点先行。选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任务,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总结一批 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样板。
三 、 改革试点任务
(一)试点开展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亩产”伐区调查。
根据 最新使用 的林草湿“一张图”成果、森 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和近 3 年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设计成果,制定试点地区不同立地类型的 桉树 人工商品 林“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经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审查后由试点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实施。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外,采伐申请人可通过林木采伐 APP 实地绕测或手动绘制拟申请采伐范围(面积),按照本地区公布的“立地类型—树龄—亩产”对照表获取蓄积量。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申请采伐证,申请人个人不具备自主完成申请条件的,也可通过简易设计方式进行采伐证申请。地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依据申请人的林木采伐申请,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扩大试点范围开展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
总结原有 12 个试点县(市、区)林农个人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设计+ 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经验和做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 24 个县(市、区),对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积 1 公顷(含)以下的或采伐蓄积量 30 立方米以上、 120 立方米(含)以下的,试点 开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简易设计+ 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 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 亩产”伐区调查,签订林木采伐告知书并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依照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对相关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机制。
试点期间,依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引导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国有林场、造林企业、造林大户等),在集体林地上经营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达到 300 公顷以上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后可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对核定的 5 年采伐限额一次性下达。在“十四五”期间,对已独立编制采伐限额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执行“五年总控”;对未独立编制“十四五”采伐限额的,“十四五”期间不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十五五”期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独立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将在自治区核定“十五五”年采伐限额时一并审核后备案,其间对不予新增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模经营主体,各类规模经营主体 须 依照 备案的 森林经营方案 组织开展年度森林采伐作业。对确需调整森林经营方案的情形,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备案调整,对涉及核定采伐限额统筹调整的,须按照采伐限额管理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后执行。
四 、 试点期限 及范围
试点 期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 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实施时间,国家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试点范围为: 南宁市青秀区、 邕宁 区、横州市,柳州市鹿寨县,梧州市苍梧县、藤县、岑溪市,防城港市上思县,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贵港市港北区,玉林市北流市,百色市田东县、田林县、平果市,贺州市八步区、昭平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宁明县。
五、工作要求
( 一 )编制印发工作 方案并发布对照表。试点县(市、区)尽快编制县级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应明确桉树经营基本情况及总体控制规模,明确组织领导、实施范围、工作职责、审批管理、保障措施、监管措施、年度评估、 本域桉树人工商品林“立地类型— 树龄— 亩产”对照表、“简易设计+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等。相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试点县(市、区)尽快上报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在 自治区实施方案印发后 1 个月内 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局对 各试点县(市、区)的 桉树人工商品林“立地类型— 树龄— 亩产”对照表 进行统一论证后及时反馈,由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正式印发方案并在本域发布对照表。
( 二 )扎实推动试点实施并落实各项任务。各试点县(市、区)应 按照本实施方案、本级工作方案及本域桉 树人工 商品林“立地类型— 树龄— 亩产”对照表,扎实开展试点工作,落实好各项试点任务,强化 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群众宣传,及时关注群众意见建议,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 1 月底前汇总辖区各试点县 (市、区) 的年度限额执行、试点实施和评估情况后,报自治区林业局,并配合 自治区林业局 开展日常指导、调度、监督管理、调研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并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要 加大对辖区各试点县(市、区) 试点 工作的跟踪指导力度,加强风险防控,对出现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协调处理试点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 及时上报。
(四)及时总结试点成效及工作经验。各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推动成效,按照自治区林业局要求,及时上报改革实施进展情况、成效、宣传作品等,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典型案例。各试点县(市、区)在年度报告的基础上,于试点结束后 1 个月内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等。
六 、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成立工作专班,加快推进改革工作。
(二) 做好 经营规模总控。各 试点县(市、区) 做好辖区内桉树种植的总体规划,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科技 创新 等措施,有效控制县域桉树经营规模,实现保护 与利用 双赢。
( 三 )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各试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强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改革存在问题整改的跟踪机制。发挥林长制“指挥棒”作用,压实各级林长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厉打击采伐审批中的不 正 之风和腐败问题。
( 四 ) 强化政策 宣传。充分利用林业宣传平台和国内 、区内 优势媒体资源,加大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 桉树人工 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措施 的 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森林经营主体树立依法办证、依法采伐、按时更新的法律意识,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 、 可借鉴 、 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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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 《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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